這一周周六的下午,在中州市也有三家偵探社、分別接到了雇主的關於人員調查的委托任務。
其中一家接到的、是對陳香香的調查,需要調查的內容是:
(1)陳香香的個人履曆及目前工作情況。
(2)從明天開始的、每天在公眾場合下的活動情況,要求調查資料配合有、照片或視頻資料。
(3)落實陳香香自去年以來、有沒有因為突然昏迷、而入院的記錄。
雙方最後商定的合同價款是:
第(1)項1000元。(考慮到陳香香也算是個網絡上的名人,偵探社的人員之前也聽說過她;此項相對的容易完成。)
第(2)項,每天的跟蹤、調查費用是1200元;雇主暫時預付3天的定金,如果需要延長時間,雇主將繼續預付定金。(如果雇主需要陳香香在私密場合的細節資料,價格另算。)
第(3)項,如果偵探社能提供出、陳香香入院治療的記錄,雇主支付調查費用3000元。如果偵探社查不出、陳香香的入院記錄,無論最後給出“是”或“否”的結論,雇主支付調查費用500元。
可以看出來,對於第(3)項委托,存在著如何去界定的問題;如果陳香香就不存在、入院救治的情況,偵探社該如何讓雇主相信呢?或者陳香香確實發生、入院治療的情況了,而偵探社因為個人能力的問題、沒有調查出來,有可能存在雇主付錢後、買回的是不實資料。
在這一項上,雙方就研討了、近半個小時,最終定下了合同裏的第(3)項的內容。
對於第(2)項條款、要求的內容,需要偵探社在每天晚上12點之前(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滯後),向雇主提交當天的調查報告;提交方式是通過互聯網、把相關的電子文檔發給雇主。
對於(1)、(3)兩項條款,要求在1月30日前完成。雇主預交定金4000元。
從雙方細發的合同條款,以及雙方關於、第(3)項條款的認真推敲,可以看出來雇主那認真、細致的工作態度;能夠明白他是擔心、萬一遇上了不負責任的偵探社,到時候隻知道收錢、不賣力去查出真相,然後隨便給個“否定”的結果,這就有可能掩蓋了、自己需要調查的真相。
因為“否定”的結果、是不存在入院的證據的;所以也不需要偵探社、另外出示相關的證明資料了。
當偵探社最後要求、雇主提供身份證複印件備存時,雇主鄭重提出,不希望自己的這一次委托、被記錄在案;偵探社經理考慮到、這算是一個大單的買賣後,同意了雇主、不提供身份證複印件的要求。
偵探社的經理這樣做、是出於無奈;通常雇主有可能出於各種原因、不想提供身份證複印件;目的當然是不希望、將來被人查到、自己在調查陳香香;而偵探社不如實去留存、雇主的身份證複印件,肯定是違反規定的;將來一旦因此出現問題,輕則罰款,重則要承擔法律責任。
可盡管存在這樣的風險,一般的偵探社、通常都會遷就雇主的要求;畢竟顧客是上帝麼。
當今的市場是供大於求,如果偵探社、在經營方麵太死板,隻會把顧客推向別的同行;這就是生存中的無奈。
可如果偵探社違規辦事,這裏邊的風險隻能是由、自作主張的偵探社自己承擔;當然偵探社的經營者,通常也要憑眼力、對事情的輕重評估一下;像這一次是調查陳香香,她隻能算是一般的公眾人物,所以偵探社經理自認、即使出事,也不會有大事。
至於雇主所選擇的這家偵探社,也是經過考慮後、特意挑選的;離陳勇的武館並不遠,應該對這一片的環境會熟悉些。
陳香香作為生活在附近的、當地名人,而且還在中州市的省、市級散打比賽上,都大出過風頭,讓偵探社很容易的就落實出了、她在陳勇武館工作的信息,這倒是不需要、雇主再去提醒了。
這家偵探社當晚就安排人,跟著陳香香從武館、回到了住宿的地方(孔秀英的工作室);算是落實住陳香香的居住之地。
第二天一早,偵探社的人就開始在陳香香的、住宿地的樓下守候,由於這一天是周日,偵探社也知道陳香香上午、不用去武館上班;不過他們沒有想到、陳香香上午就沒有出門;一直到下午,陳香香才前往武館去執教,然後是下班回居住地;陳香香在這之後,又和孔秀英一起出門、去超市買過些菜和副食品,算是被跟蹤人員、拍下了兩人在一起的照片;接著就是晚上、再去武館執教,然後是再回到居住地。
除了和武館內的人打交道,陳香香這一天也就是和孔秀英、有過密切接觸。
當晚11點半之前,偵探社的經理把周日這一天、陳香香的活動情況、包括照片,以電子文檔的形式、通過互聯網發給了雇主,雇主收到後、隨即轉發給了中情局指定的電子郵箱。
……
這個周六下午,接到調查孔秀英委托的偵探社,所被委托的調查內容和陳香香一樣:
(1)孔秀英的個人履曆及目前工作情況。
(2)從明天開始的、每天在公眾場合下的活動情況,要求調查資料、配合有照片或視頻資料。
(3)落實孔秀英自去年以來,有沒有因為突然昏迷而入院的記錄。
孔秀英雖然在網絡上出過名,但不如陳香香的名氣大;盡管雇主是刻意選擇的偵探社,位置又是靠近她們、第一次因為“女拳手”視頻出名的事發地,這家偵探社仍然不知道、有這個人。
雙方最後商定的合同價款是:
第(1)項1500元。(孔秀英雖然在網絡上也出過名,雇主也能提供孔秀英正在和朋友、一起經營動畫網站的情況信息,可如果隻憑她和別人一起經營網站這個信息,要找到她本人是相當的有難度的;孔秀英經營網站的信息是黃瑪麗“人肉搜索”時得到的信息。)
第(2)項,每天的跟蹤、調查費用是1000元(這是雙方考慮著作為一個經營網站的人,孔秀英是不可能經常到處亂跑的,偵探社每天跟蹤調查的工作量會相應的少些);雇主暫時預付3天的定金,如果需要延長時間,雇主將繼續預付定金。如果雇主需要孔秀英在私密場合的細節資料,價格另算。
第(3)項,如果偵探社能提供出、孔秀英入院治療的記錄,雇主支付調查費用3000元。如果偵探社查不出、孔秀英的入院記錄,無論最後給出“是”或“否”的結論,雇主支付調查費用500元。
最後簽訂合同時,雇主在這裏、也沒有提供身份證複印件,隻是交了5000元定金。
接到調查孔秀英委托的、這家偵探社經理,本以為年前接到的這個單子、可以給員工們增加點獎金和福利;可截止周日晚上,他向雇主彙報調查工作進展情況時,偵探社目前在這個委托上、所取得的進展。卻讓他感到非常的悲摧。